(2016)湘10执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友良与被执行人刘红玲、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方丽君、陈杰能、刘伟、刘星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友良,刘红玲,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方丽君,陈杰能,刘伟,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曾友良被执行人刘红玲被执行人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丽君被执行人陈杰能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刘星关于曾友良申请执行刘红玲、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方丽君、陈杰能、刘伟、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桂东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来函称,因刘红玲大部分财产在桂东县境内,请本院协调相关涉案法院,将涉刘红玲等案件指定桂东县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郴北执字第167号曾友良申请执行刘红玲、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方丽君、陈杰能、刘伟、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收到本院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执字第167号执行案卷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陈春兰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