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晓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杨晓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君。委托代理人XX,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