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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卢宠与蔡照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宠,蔡照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卢宠。委托代理人:徐建忠,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照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宠与被告蔡照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沟通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85元,由原告卢宠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