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卢宠与蔡照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宠,蔡照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卢宠。委托代理人:徐建忠,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照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宠与被告蔡照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沟通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85元,由原告卢宠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