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等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2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男。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0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董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了介绍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南乡村齐某到韩国打工,委托被告人董某为齐某办理签证,拟以齐某赴日本商务旅游名义伺机在途经韩国转机时脱团到韩国非法打工,并约定办成后收取齐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董某为齐某虚构工作单位,并开具虚假身份证明和担保文件,为齐某办理了赴日本的商务签证,齐某于2015年4月1日从青岛机场出境到达日本,在返回途中拟从韩国机场入境韩国时被韩国海关查获,于2015年4月6日遣送其回国。王某未收取费用,董某收取了齐某旅游团费八千余元(该团费由王某支付)2、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介绍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贤庄村张某到英国非法打工,委托北京一王姓男子(真实身份不详)为张某办理赴英国的签证,该王姓男子为张某虚构工作单位,并提供虚假的单位证明及银行流水等材料到英国驻北京领事馆签证时被拒签。致使张某拟非法出境到英国打工未遂,王姓男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签证费八百元,王某未收取张某费用。针对上述事实,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董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了介绍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南乡村齐某到韩国打工,委托被告人董某为齐某办理签证,拟以齐某赴日本商务旅游名义伺机在途经韩国转机时脱团到韩国非法打工,并约定办成后收取齐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董某为齐某虚构工作单位,并开具虚假身份证明和担保文件,为齐某办理了赴日本的商务签证,齐某于2015年4月1日从青岛机场出境到达日本,在返回途中拟从韩国机场入境韩国时被韩国海关查获,于2015年4月6日遣送其回国。王某未收取费用,董某收取了齐某旅游团费八千余元(该团费由王某支付)2、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介绍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贤庄村张某到英国非法打工,委托北京一王姓男子(真实身份不详)为张某办理赴英国的签证,该王姓男子为张某虚构工作单位,并提供虚假的单位证明及银行流水等材料到英国驻北京领事馆签证时被拒签。致使张某拟非法出境到英国打工未遂,王姓男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签证费八百元,王某未收取张某费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董某分别于2015年8月3日、10月12日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董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证人张某、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出入境签证电子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非法出境所需各种证明、所虚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书证;5、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6、二被告人户籍证明;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等其他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采用伪造入境证件,组织策划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董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董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