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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沐二宽与被执行人谢旺奴、被执行人王火旺、被执行人何土春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二宽,谢旺奴,王火旺,何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沐二宽(曾用名沐云宽),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蓝美珠,建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旺奴,男,1968年12月8日,汉族,住建阳市,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王火旺,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何土春,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旺奴、王火旺、何土春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