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辉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新根与李德莉、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根,李德莉,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辉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王新根,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红光、冯龙岩,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莉,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李宁,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根诉被告李德莉、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根于2016年1月16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公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新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新根承担。审判员 郎军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乾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