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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喻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乙,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乙及其辩护人刘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起,被告人喻某乙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0月14日晚,陈某甲、张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喻某甲、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乙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乙能够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