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立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国电酒泉热电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国电酒泉热电厂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立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负责人李生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负责人陈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国电酒泉热电厂项目部。负责人李伟宏。上诉人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巡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以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原裁定移送错误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国电酒泉热电厂项目部签订的《沙料供需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乙方所在地法院即肃州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上诉人肃州区丰乐滩白沙厂所提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巡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丁丽华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伟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