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滕某。被告刘某。原告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06年生长子刘明鑫,2008年生长女刘苪祺。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多年来,原告为了照顾孩子忍气吞声。现被告因躲债在上海,不思进取,染上吸毒恶习,被上海警方拘留。被告长期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夫妻关系,赌博和吸毒更是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对被告完全失望,不愿意原谅被告,也不愿意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生长子刘明鑫,2008年9月生长女刘苪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滕某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滕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滕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名子女,有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共同组建的家庭,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告滕某与被告刘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滕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