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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崔光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崔光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光超。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崔光超、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本院决定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12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光超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称,2013年2月8日凌晨,被告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口腔医院门前,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吕某撞倒,造成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王某为涉事车辆被保险人。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吕某的家属将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协议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2万元保险赔偿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光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3时35分许,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口腔医院门前,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吕某撞倒,造成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被告所驾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2013年2月28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宛公交认字(2013)第FB5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承担责任。吕某的家属吕某甲等人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吕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原告向吕某的家属支付12万元保险赔偿款。2013年8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24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年8月22日,原告依据该调解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向吕某家属吕某甲账号转账支付了12万元保险赔偿款。另查明,豫R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靖某。2012年9月2日,被告与靖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从靖某处购买该车辆,被告未对该车辆进行过户登记。豫R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2日到2013年3月1日。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为王某,车辆索赔受益人为靖某。被告购买该车辆后未对车辆保险进行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易协议书、靖某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王某行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一份、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24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被告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原告对其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主张追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局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崔光超支付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12万元保险赔偿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崔光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