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9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临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911-1号被告: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陈家老窝村。法定代表人:唐志敏,经理。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号13层。法定代表人:孙益新,经理。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孙振涛,经理。被告:临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东兴路东侧河东区政府行政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凤龙,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保全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工程款1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工程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