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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崔耀荣诉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耀荣,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崔耀荣,女,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智嘉,男,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系崔耀荣丈夫。被告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襄城区新街口6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6435-2。法定代表人柴普林,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荣诉被告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化解了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崔耀荣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