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宋琪与徐秀峰、柳水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琪,徐秀峰,柳水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宋琪。被执行人:徐秀峰。被执行人:柳水菁。申请执行人宋琪与被执行人徐秀峰、柳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秀峰、柳水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秀峰、柳水菁向申请人宋琪偿还借款本金264万元利息169302元(以16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8日起算至2016年1月1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240元(从2016年1月2日起暂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以26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承担案件受理费20800元、执行费29008元,以上款项共计2868350元。但被执行人徐秀峰、柳水菁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秀峰、柳水菁的银行存款286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