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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847号原告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富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汤恒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钧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飞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