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孟繁霖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孟繁霖,邢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3号。被执行人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杨北公路一号桥东。被执行人孟繁霖。被执行人邢惠珍,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孟繁霖、邢惠珍追偿权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692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资金及受理费826853元,被执行人孟繁霖、邢惠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孟繁霖、邢惠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692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