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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薛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薛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50号原告王伟,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明,上海益澄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灏东,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王伟与被告薛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1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