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于某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于某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多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方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准确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文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