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国君与富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君,富长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83号原告赵国君。被告富长合,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君诉被告富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原告赵国君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长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国君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