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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国君与富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君,富长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83号原告赵国君。被告富长合,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君诉被告富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原告赵国君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长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国君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