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月梅诉被告李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月梅,李雷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雷月梅。被告:李雷雷(又名李磊)。原告雷月梅诉被告李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雷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月梅诉称,2014年10月和2015年2月,被告以其父购车用钱和在济源干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8700元。当时被告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可被告经原告讨要后总是一拖再拖,拒不归还原告该款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雷雷偿还原告208700元,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雷雷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8700元,承诺三天内归还,并给原告打了欠条。2015年2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雷月梅借款16万元,并再次给原告打了欠条。上述两笔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雷雷向原告雷月梅借款208700元至今未还,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雷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雷月梅借款20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1元,案件公告费262.6元,共计4693.6元,由被告李雷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明学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