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畅园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新畅园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月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畅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学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新畅园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吴江市克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陈玉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