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觉妙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小明,周艳,黄啟峰,叶章英,张小容,林政春,林海燕,龚芳,陈建钦,傅惠娇,林彬,叶树玉,林罗钊,郑吉,上海昆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觉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展彪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翔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087号(2015)静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小明,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艳,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南门里73号。被执行人黄啟峰,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章英,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小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政春,男,汉族,1985年2月5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海燕,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龚芳,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建钦,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傅惠娇,女,汉族,1974年5月2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彬,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树玉,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罗钊,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吉,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昆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小明。被执行人上海觉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章英。被执行人上海展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容。被执行人上海翔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龚芳。被执行人上海申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建钦。被执行人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小明、周艳、黄啟峰、叶章英、张小容、林政春、林海燕、龚芳、陈建钦、傅惠娇、林彬、叶树玉、林罗钊、郑吉、上海昆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觉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展彪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翔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唯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抵押房产因他案被司法查封,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等名下其他财产亦设定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待处,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