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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麗花与凃天德、许梅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麗花,凃天德,许梅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39号原告郑麗花,女,1952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家樑,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勇平,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凃天德,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许梅雅,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麗花与被告凃天德、被告许梅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麗花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