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坤礼与张义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礼,张义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234号原告张坤礼,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务农。被告张义顺,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礼与被告张义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礼以双方已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谈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礼以双方已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坤礼承担。审判员 钱省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