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35号原告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晓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伍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德市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单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