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同案人朱某甲(刑拘在逃)三人一同商量好去偷鸡。次日晚,三人来到大柏地乡乌溪村伍百丘小组邓某某家,盗得其鸡圈内公鸡6只和一袋10公斤左右的谷子,随后又来到同村邓某甲家,盗得其鸡圈内的公鸡35只。之后三人骑着摩托车沿壬田镇桥岭方向逃离,逃跑途中,被随后追赶的被害人及其群众抓获,被害人得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赔偿款后,将其放走。经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4592元。2015年8月24日,瑞金市日东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日东乡赣源村富珠树小组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汽车总站附近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甲、邓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