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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明广与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广,谢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427号原告陈明广,男,汉族。被告谢丽霞,女,汉族。原告陈明广诉被告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明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广诉称:2014年6月17日,谢丽霞向陈明广借款25000元,并立下借据,其承诺三天内还款。但谢丽霞截止6月20日未还款,陈明广多次追偿,2014年12月19日,谢丽霞立下担保书,但至今未还款。请求判决:谢丽霞返还陈明广借款25000元。被告谢丽霞没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谢丽霞向陈明广借款25000元,谢丽霞向陈明广出具《借条》。因谢丽霞未还款,2014年12月19日,谢丽霞向陈明广立下《担保书》,约定于12月25日前还款。但谢丽霞未依约还款,陈明广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谢丽霞向陈明广借款25000元,有《借条》、《担保书》证明,陈明广与谢丽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谢丽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明广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390元(陈明广已预缴),由被告谢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增秀人民陪审员  郑辉仁人民陪审员  赵明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