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溪溪与徐勤娜、刘建豪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溪溪,徐勤娜,刘建豪,刘丰续,崔兆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江溪溪,女,。委托代理人:周勇,徐州市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勤娜,女,。被告:刘建豪,男,。被告:刘丰续,男,。被告:崔兆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溪溪诉被告徐勤娜、刘建豪、刘丰续、崔兆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溪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江溪溪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