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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伟与被执行人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伟与被执行人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