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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104执恢裁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文与被执行人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文,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104执恢裁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梁家牌楼**号*楼*单元*层中户。被执行人潘华,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生,住西安市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3231955********。申请执行人李红文与被执行人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莲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文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700元级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华工资账户。现申请人李红文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陕0104执恢裁字第00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