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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宝,朱翠玲,李赛赛,刘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02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金宝,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朱翠玲,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赛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金丽,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宝、朱翠玲、李赛赛、刘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