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季海燕(系郑志军之妻,受郑志军的特别授权委托),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童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诉被告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志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