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建光、王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建光,王月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31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善善、俞睿,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光。被告:王月娟。本院在审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建光、王月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