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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建光、王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建光,王月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31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善善、俞睿,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光。被告:王月娟。本院在审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建光、王月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