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挑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松山,马挑,张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983号申请执行人:怀松山,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挑,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2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马挑、张双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