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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穆云鹏申请孙殿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云鹏,刘树森,孙殿杰,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穆云鹏,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殿杰,女,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吉0702初字第48号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树森于2016年1月10日给付原告穆云鹏借款795万元。二、被告孙殿杰、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7450元,减半收取33725元,由被告刘树森承担,剩余337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孙殿杰同意用自建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前瓦房村河西货场的房屋(无房照三层楼及院内附属仓库)和土地承包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穆云鹏,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刘树森对申请执行人穆云鹏依据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应承担的债务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用自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家天下家居广场的连接广场的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总面积约7500平方米,详见附图)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穆云鹏;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刘树森对申请执行人穆云鹏依据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应承担的债务给付义务;三、上述二处物业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树森的该笔债权债务结清;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交宁江区人民法院存留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现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吉0702初字第48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