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叶某某,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夏某某,江某某,储某某,陈某某,叶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伍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执行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某。被执行人: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江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潜山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潜山县。被执行人:江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叶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叶某某、安庆市楚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某某、夏某某、江某某、储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叶某、郑某、陈某某银行存款215261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239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