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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96号沈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6,78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本案与另案(2015)杨执字第2890号案件一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