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勤华、干月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勤华,干月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赵勤华。被申请人:干月明,系申请人配偶。申请人赵勤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干月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9日前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邮路家中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经查,申请人赵勤华与被申请人干月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9日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干月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干月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干月明自2010年9月9日起至申请人赵勤华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干月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