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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勤华、干月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勤华,干月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赵勤华。被申请人:干月明,系申请人配偶。申请人赵勤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干月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9日前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邮路家中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经查,申请人赵勤华与被申请人干月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9日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干月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干月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干月明自2010年9月9日起至申请人赵勤华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干月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