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单云松与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松,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970号原告单云松,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勋立物流科技园B栋二楼、三楼301,C栋一楼103,组织机构代码67481246X。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云松、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5年6月26日。二、工作岗位:啤机师傅。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原告均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有原告签名和被告盖章,被告均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称该劳动合同只有被告公司盖章,没有被告方签名,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四、工资结构及发放方式:月薪3600元,每周上班6天,每天工作8小时,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五、工资支付情况: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原告2015年6月工资562元、7月工资2750元,其中7月工资已扣除了原告的借款100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表示不存在差额。被告确认未支付原告2015年8月、9月工资,主张原告8月工资为3827元、9月工资为2117元,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其2015年8月上班26天,每周6天,每天8小时,9月上班22天,每天8小时,9月3日和28日放假,停电两天,被告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5年6月26日至9月30日工资6573元,被告同意支付。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65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六、2015年6月26日至9月30日加班工资:庭审中原告明确该项诉讼请求为2015年8月、9月份加班费,称其2015年8月份(1号-20号)每天晚上加班3小时,礼拜六上班8小时,9月份平时加班4小时,礼拜六上班(8小时),周日不上班,被告没有支付加班费。本院认为,被告原告的工资为月薪制,每月3600元,上26天班,每天8小时,根据原告的该工作时数和工资数额进行折算,其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工作时数以外的加班的事实,故对本院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七、离职情况:2015年9月1日,原告以回家为由申请离职,2015年9月30日正式离职。八、车费、餐饮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0月8日。十、仲裁请求:裁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6573元;2、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加班费2330元;3、车费、餐饮费500元;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642元。十一、仲裁结果:一、被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一次性支付原告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657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加班费2330元;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642元;3、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6573元;4、车费、餐饮费500元。十三、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单云松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6573元;二、驳回原告单云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