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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83号原告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