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万珍与马兰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珍,马兰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00041号原告陈万珍。委托代理人秦建国,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兰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锁平,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珍与被告马兰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城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