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某、屈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裴某。被执行人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裴某、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21执恢14-1号]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郝洁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