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明岱与上海荣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岱,上海荣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0号原告王明岱,男,193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生,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振清,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荣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丹妮,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岱与被告上海荣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1.50元,由原告王明岱负担。审 判 长 邵莉星审 判 员 向 颖人民陪审员 戴可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