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于张雨宁盗窃、抢劫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63号罪犯张雨宁,男,生于1984年10月22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旺苍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雨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雨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广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2014年7月7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雨宁的刑罚共减去二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雨宁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0月9日获表扬一次,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考核分153.85分,该犯已缴清罚金8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雨宁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雨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张雨宁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雨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九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