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肖传义诉王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义,王立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91号原告肖传义,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义与被告王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传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