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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肖传义诉王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义,王立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91号原告肖传义,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义与被告王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传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