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7日。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6日。(缺席)。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用公告向被告袁某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无音讯。2016年1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我和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5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我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11年被告从新疆打工回来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向我提出离婚,我不同意,被告便于2012年3月拿走他的结婚证不辞而别,至今已有三年没有回家,也没有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前夫因车祸亡故。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5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袁某某入赘到原告家。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被告袁某某打工回家后,又因原告梁某某与前夫子女上学等问题和原告发生矛盾后,被告袁某某于2012年3月拿走自己的结婚证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4月3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高平镇杜家村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未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袁某某离家出走三年多时间,且毫无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连生审 判 员 崔喜海人民陪审员 贺豫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