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杜剑申请执行刘建明、蔡菁民间借贷纠纷追加第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剑,刘建明,蔡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杜剑,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人蔡菁,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杜剑、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与第三人蔡菁于1994年登记结婚,而本案债务发生于被执行人刘建明与蔡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蔡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蔡菁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杜剑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