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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黎小清与李国亮、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清,李国亮,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75号原告黎小清,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利汉威,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佩珊,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国亮,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东大道45号(仙来区管理委员会),营业执照注册号:360502210007414。法定代表人涂小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2201-04房,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76518。负责人朱建。原告黎小清诉被告李国亮、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黎小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国亮、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19日依据(2016)粤1971民初2275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K×××××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国亮提供了200000元的现金作为反担保,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查封车辆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李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K×××××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