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严鹏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李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李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严鹏,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桂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李程,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受理原告严鹏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李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李程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严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鹏撤回对被告刘李程的起诉。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人民陪审员 江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