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亚星铸造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州市亚星铸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充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汝州市亚星铸造,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霍云宏,负责人。案由:行政处罚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亚星铸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