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文君民与周键、王德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君民,周键,王德芳,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第1号原告:文君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键,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德芳,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君民诉被告周键、王德芳、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德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应将本案移送至花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德芳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花山区,文君民提供的王德芳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住所地在雨山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